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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最新规定 |
浏览次数:2662 添加日期:2014/3/5 |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条解读:
1、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商品以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卖家必须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
2、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
3、卖家应在收到消费者退货后七天内退款。
4、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不影响二次销售且需承担退货运费,如运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针对新消法就“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新增规定,东莞市中杰塑胶抽粒有限公司提醒广大新老客户朋友认真阅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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